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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须知订金≠定金 一字之差区别大

发布时间: 2016-08-27 15:32:00

来源: 安居客

分类: 购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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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买卖交易过程中,买房的你是不是有被开发商或房产中介要求缴纳定金、订金或诚意金的经历,话说这“三金”到底有啥区别?特别是“定金”与“订金”很多人都是傻傻分不清楚,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这“三金”的一字之差在哪里!

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他属于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房屋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做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换言之,若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力;反之,若卖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审判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意向金(或诚意金

意向金,它不是订金也非定金,严格的说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的一种表示。在意向金没有转为定金之前,购买人可以随时拿回意向金,就好比你给朋友几百元钱,让他给你代买一件物品,在他没有购买之前,你完全可以通知他你不买了,让他把钱还给你。

在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中,意向金转为定金的议价方式,已经逐渐成为行业惯例。意向金转定金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购房意向书》中只是对购房价格、房屋状况作了简要约定,那么,当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对付款的时间、付款的方式、房屋交付及过户登记等其它主要条款产生分歧,并导致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况,交易的失败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即不存在违约情形,则应当解除意向金转定金后的担保关系,即退还意向金。


由此可见,定金、订金与意向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经纪人可以对购房者提出的疑虑给出合理的解释。

责任编辑: ta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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