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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置房产 为什么不能加名字

发布时间: 2016-10-21 09:36:34

来源: 人民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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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因家庭对立,老公提出离婚未果,老婆向法院提起所有权承认之诉,恳求在一套婚姻存续时期置办的房产上增加自个的名字。看似简略的“夫妻房产加名”案子,因房产登记在老公和公公的名下而变得复杂。近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定驳回王女士的诉讼恳求。

2009年,周先生采购了一套价值73万的房子,首付款32万元,按揭贷款40万元,尾款1万元,房子产权登记为周先生及其爸爸一起共有。2012年房子贷款被提早还清。

在法庭上,王女士声称自个付出了首付款14万元,并与周先生每月一起还贷。王女士表示,该套房子是婚姻存续时期出资采购的,应该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恳求法院判令承认房子为王女士、周先生及其爸爸三人一起共有,将房子产权登记在3人名下。

但是,周先生及其爸爸建议,争议的房子确实是婚后采购的,但首付款和每月还贷的资金都是周先生的爸爸开销的,包含提早还贷的8万元也是周父将钱打入周先生银行账户上的。

经两边承认,房款中有3万元以现金方式付出,别的金钱均经过周先生名下的银行卡付出。两边尽管对首付款和提早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有争议,但是周先生及其爸爸对王女士婚后一起参加还贷这一现实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王女士的诉讼恳求。

【说法】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则,本案中周先生和周父就争议房产构成不分比例的一起共有法律关系。因为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时期置办的产业,王女士和周先生根据夫妻关系对房产也构成一种隐性的一起共有法律关系。


法官认为,王女士恳求将争议房产登记在自个、老公及公公名下的建议短少法律依据,理由包含三点:一是王女士的一起共有权力规模仅限于夫妻一起共有产业,登记为三人一起共有的诉请现已逾越了该权力规模;二是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则,共有人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一起共有人只要在共有的根底损失或许有严重理由需求切割时才能恳求切割。而王女士与周先生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切割夫妻一起共有产业的条件尚不具有;三是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时期提出房产加名,实则是对一起共有产业的变相切割,与各方实际对房子享有的共有权益不符。

责任编辑: ta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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