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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者将被重点监管

发布时间: 2018-07-14 11:30:33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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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祖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日前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将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情况纳入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并在每年清明节、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30日烈士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宣传力度。与此同时,《意见》还表示要将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推动进行联合惩戒。

    在丰富节目内容创作,做好重要节点宣传方面,《意见》要求,在每年清明节、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30日烈士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宣传期,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在其主频率、主频道、首页显著位置集中播出展示、推荐推送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优秀作品,组织报道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尊崇、铭记、学习英雄烈士的浓厚氛围。

    在落实审核主体责任、加强节目内容把关方面,《意见》强调,要落实播前审查、重播重审等播出管理制度,做好内容审核工作,切实把好节目入口关、内容审核关、价值导向关;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禁止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为此,《意见》要求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监听监看,公布举报电话并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此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采取停播、节目替换、消除节目源等处置措施,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意见》最后还指出,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推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loupanxiao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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