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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联动检查商品房销售新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发布时间: 2021-07-21 10:47:14

来源: 泰山区房管中心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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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房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房管中心联合对泰山区30家售楼处贯彻执行新规定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这次联合检查是为准确掌握省、市新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同时也是落实省、市纪委监委关于住建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提出的新要求。通过督导检查,认为泰山区对新规定贯彻执行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高度重视,日常监管工作比较到位,便民利企的工作措施效果明显,确保了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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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落实情况基本到位。区房管中心抽调4名同志配合市级部门的检查,通过交流座谈、核对账目、查看资料、现场反馈问题等方式,对现场信息公示、买卖合同、预售资金监管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填写了《房地产市场检查表》和承诺书30份,一致认为泰山区各企业主体能够重视省市新规定落实工作,做到了现场信息公示内容比较全面,项目手续比较齐全,销售行为基本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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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工作快速落实。每到一处检查后,检查组当场对检查情况进行了反馈,发现部分售楼处存有标准低、档次低的问题,个别售楼处还存有应付检查的现象。要求企业将反馈问题及时传达到企业法人层面,对问题能整改的要求现场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整改。企业分管副总参加反馈会并进行了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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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个项目进行风险提示。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群众举报投诉的东湖壹号信合泰府两个项目进行了查看,以书面的形式提醒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禁止违规销售和变相销售,出现问题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在市房管中心网站上进行了购房风险提示,未雨绸缪,提早预防购房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2021年上半年,省、市住建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有关工作,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建房函【2021】3号)和《泰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泰建字【2021】12号)。该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新增三部分内容:一是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面积在合同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销售,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二是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设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调处机构,有专人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调解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售楼处现场公示。三是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产测绘成果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售楼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供稿 区房管中心)


责任编辑: pang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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